立法院今天(6日)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,未來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便進入台灣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,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、1,000萬元以下罰鍰;若越界船舶為大陸漁船,則可處5萬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過去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的案例防不勝防,雖然根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,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能進入台灣地區及水域,但對於違反規定的船舶,主管機關只能以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、物品,並留置其人員或進行必要防衛處置,沒有行政罰的規定。

有鑑於大陸船舶違法情形嚴重,為有效嚇阻,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增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條文,未來大陸船舶如果未經許可便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,並經主管機關扣留,可處船舶的所有人、營運人、船長或駕駛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、1,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若違反規定的船舶為漁船,考量漁船越界捕魚的違法情節和不法獲利通常低於一般商船,因此罰鍰降低,但仍可處漁船所有人、營運人或船長、駕駛人5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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